澳大利亚比特币监管现状

汇商资讯 8年前 (2015) admin
5 0

澳大利亚参议院的经济参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对当前的比特币监管架构进行了总结。

本文作者是TRAction Fintech私人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Patricia Tsang和Sophie Gerber。

澳大利亚政府和监管机构正在加强对比特币的管理。2015年8月,澳大利亚参议院的经济参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对当前的监管架构进行了总结。报告还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比特币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上为政府和监管机构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当前监管架构

税收

2014年8月20日,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数字货币税收政策发布了一套规定草案。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最终于2014年12月17日拟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税收安排方面,利用比特币进行交易与实物交易类似。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是,比特币不是货币,也不是外汇,提供比特币不适用于针对提供金融服务的商品和服务税,然而比特币是一种资产,适用于资本利得税。

报告对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数字货币的规定进行了简要总结:

资本所得税:出于投资或商业目的使用数字货币的行为适用于资本利得税。出于个人目的使用数字货币(例如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咖啡)以及交易金额低于1万澳元的交易均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商品和服务税:个人购买数字货币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公司提供数字货币需要缴纳商品和服务税,如果购买比特币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所得税:提供兑换服务,以及购买和出售比特币,或者从事比特币挖矿的公司需要支付所得税。公司收到的他人支付的比特币将以澳元计纳入税收审核收入。从数字货币交易中获利,所得利润要纳入税收审核收入。

附加福利税:如果雇员有正当的薪金牺牲安排,雇主以数字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适用于附加福利税,否则适用于常规的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当前以2001公司法案为基础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适用于金融产品监管。

据报告称,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数字货币本身不属于2001公司法(或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2001法案)定义的金融产品法律范畴。

这意味着个人运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数字货币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或为他人安排数字货币买卖时,不是在提供金融服务。

据报告称,这意味着个人有以下权利:

1、不需要获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就可以运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2、不需要获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就可以:(1)进行数字货币交易;(2)代表他人持有数字货币;(3)在数字货币方面提供咨询;(4)为他人安排数字货币买卖。

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一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数字货币不是公司法案或委员会法案定义的货币或资金,而是商品。因此,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间的兑换不是外汇交易。

报告指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通过在线平台或ATM将法定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的交易是典型的即时结算,公司法案中的常规牌照和披露要求不适用于数字货币兑换。

尽管数字货币本身不属于金融产品范畴,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一些数字货币公司提供非现金支付便利等服务,这些服务可能是金融产品。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指出,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支持数字货币的使用,那么这种产品就应认定为金融产品。

例如,PayPal最近与领先的比特币支付处理商Bitpay、Coinbase和GoCoin达成协议,使商家能够接受比特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案针对金融产品规定的常规金融服务牌照、行为以及披露要求就是适用的。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指出,商品和服务支付中间设施可能通过以数字货币进行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提供便利,无论商家是否接受数字货币。非现金支付是一种金融产品,这种数字货币中间设施可能需要取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举个例子,CoinJar Swipe卡最近宣布,CoinJar客户将可以加载销售点电子转账系统(EFTPOS)卡,把CoinJar比特币钱包转换成澳元。

另外,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目前认为比特币是商品。尽管报告中未提及,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可能将比特币相关的衍生品视为商品衍生品。按照2013公司(衍生品)决定(部长决定),五类衍生品被认定为适用于2013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衍生品交易规则(报告):(1)除了电子衍生品之外的商品衍生品;(2)信用衍生品;(3)股票衍生品;(4)外汇衍生品;(5)利率衍生品。

部长决定相关的备忘录显示,五类衍生品的分类使用的是业内通用的方法,例如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发布的分类方式(目前的版本不包括比特币/数字货币衍生品一类),但在部长决定或报告规定未对商品衍生品进行定义,按照报告规定,比特币衍生品可能作为商品衍生品进行报告。

2014年12月7日,澳大利亚政府的金融系统调查最终报告发布,澳大利亚财政部目前正在就金融系统调查征求意见。

金融系统调查发现:

在价值尺度方面,数字货币在澳大利亚的使用并不广泛,因此不会被认为是货币。然而,数字货币将来在支付系统中的使用将会拓展。支付系统监管要适应数字货币及其他尚未出现的潜在支付工具,这一点非常重要。应该对现在的法律进行审视,确保支付服务可以得到监管,包括消费者、稳定性、竞争、效率和反洗钱等各个方面。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按照公司法案或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数字货币不是货币也不是钱,但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案中的一般消费者保护条例适用于数字货币,可是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中的相应条例不适用。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实施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案。

澳洲联储

澳洲联储是支付系统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执行1998支付系统(监管)法案。报告称,澳洲联储认为,目前应该限制数字货币的使用,但在竞争、效率或对金融系统的风险方面尚无太多忧虑,数字货币目前不受澳洲联储监管。

然而,2015年4月,澳洲联储通知参议院委员会其将评估目前的监管框架是否可以适应数字货币。

执法行动

报告称,2006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目前仅覆盖数字货币中的一小部分,不包括无贵金属或黄金支持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尽管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中的部分规定使数字货币的监管能够直接或间接从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条款中寻求支持,但此类规定尚未发布。另外,澳大利亚目前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制度允许对可兑换数字货币进行有限监管。无论是数字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还是法定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都涉及到银行或汇款服务,而银行和汇款服务未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监管范畴。

司法部正在对2006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涉及数字货币的出现以及数字货币是否应该纳入澳大利亚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监管范畴。

报告中的建议部分

税收

建议一

委员会认为应该对数字货币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因此,委员会建议政府征求各州和地区的意见,对1999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法案)中货币的定义进行修改,将数字货币纳入1999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法案)条例中金融供给的定义。

建议二

委员会建议,如果数字货币被纳入税收改革白皮书,要采取何种税收政策,应该对此进行进一步审查,特别是在所得税和附加福利税方面。

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建议三

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考虑创建数字经济特别工作小组,在数字货币的使用、机遇和风险方面获得更多信息。这将使澳洲联储以及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能够监测和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对数字货币业务实施监管。同时,委员会支持澳大利亚数字货币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协商,继续开发自律模式。

执法

建议四

委员会建议对数字货币交易所采取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监管。

报告中的建议可能为政府和监管机构在未来方向上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5年12月15日 下午 12:54。
转载请注明:澳大利亚比特币监管现状 | 每日外汇网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