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禁止陈智远重投业界18个月

常见问题 9年前 (201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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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陈智远(男)重投业界18个月,由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注1)。
证监会是在陈于2013年被裁定非法卖空罪成后,採取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2及3)。
证监会发现,陈亦向他隶属的持牌法团隐瞒他在其妻子的帐户中的实益权益及个人交易,包括他的非法卖空活动。此外,他在2008年至2011年没有披露其妻子及两名姊姊在该持牌法团持有的帐户。他的行为违反了该持牌法团的内部政策(注4)。
由于陈隐瞒有关事实,他得以规避该持牌法团监察他透过其妻子的帐户进行的交易,令该持牌法团无法侦测他的非法卖空活动。
证监会认为陈犯有失当行为,令他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
证监会在釐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陈的行为有欠诚实并且是蓄意的,以及他已承认非法卖空的控罪及因此而被判罚款。

备注:
陈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代表身分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陈自2008年3月11日及2008年9月1日起分别隶属辉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辉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他的隶属关系于2012年5月18日结束,及他现时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
2013年10月31日,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的26项非法卖空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罪名成立。他被罚款57,200元,并被命令须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3年10月31日的新闻稿。
在东区裁判法院针对陈提出的控罪是证监会发现合共52次非法卖空的其中26项样本控罪。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2.2段规定持牌法团须执行有关雇员交易的程序及政策,并须积极监察僱员帐户及其有关帐户的交易活动。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5年10月24日 下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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