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禁止刘湘雯重投业界八个月

监管新闻 8年前 (20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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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刘湘雯(女)重投业界,为期八个月,由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注1)。
证监会发现,刘在作为隶属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期间,并没有通知证监会她曾于2010年因为在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下向台湾投资者推广及销售境外基金而在台湾被刑事定罪(注2及3)。
证监会亦发现,刘向其后来的雇主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作出虚假声明,未有在于2012年提交予该银行的职位申请表格及自行声明表格中,披露她曾被刑事定罪。
香港金融管理局曾就本案的调查提供协助。

备注:
1、刘曾于2010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日及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6月1日分别隶属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在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9月8日期间,刘为受聘于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有关人士。刘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亦非注册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人士。
2、《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4条规定,如持牌代表的有关资料(包括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控罪)有所改变,便须在发生改变后的七日内向证监会发出书面通知。
3、刘承认违反台湾《证券投资信讬及顾问法》第16条的控罪,并于2010年11月4日被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新台币120万元,缓刑四年。刘亦被命令须向台湾公库合共缴付新台币30万元。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6年2月3日 下午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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