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谴责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450万港元

常见问题 9年前 (201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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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香港)并处以罚款450万港元,原因是其没有及时汇报一名前交易员的重大失当行为(注1)。
2013年6月11日,野村香港通知证监会,指从日本的野村证券株式会社(野村日本)借调的交易员X先生于2013年5月23日造成330万美元的交易亏损及于2013年6月5日被调回日本(6月11日的汇报)(注2)。
然而,证监会其后发现,野村香港在作出6月11日的汇报时已知道X先生承认曾在野村香港的风险管理系统内输入虚假记项以隐瞒他的交易的真实风险水平,及承认曾向野村香港提供虚假资料。但野村香港并无根据《操守准则》的规定立即向证监会披露该等事宜(注3)。
证监会亦发现,在X先生因借调至野村香港的安排被终止而离港之前,野村香港已察觉到他的实际交易活动与他向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从表面看有一些不符之处。在证监会接获适当通知及野村香港完成其就X先生的行为进行的内部调查之前,X先生已被调回野村日本。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于2013年6月19日或之前,野村香港已就其对X先生的交易活动进行的调查编制了初步报告草拟本,但在证监会作进一步查询之前,野村香港并无向证监会提供该报告或其后的草拟本。
野村香港延至证监会跟进其6月11日的汇报后,于2013年7月17日才首次通知证监会X先生曾作出不当行为。野村香港最终于两日后向证监会提供初步报告。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野村在首次向证监会作出汇报时遗漏了极为相关的资料,并仅在催促下才作出适当汇报。对于需要证监会即时关注的事宜,没有任何情况能成为延迟汇报的借口。这些延迟汇报的行为会助长失当行为,并会影响调查工作。中介人必须立即向证监会汇报问题,而不是在完成内部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后才作出汇报,并且不能遗漏任何重要资料。”

备注:
野村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X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隶属野村香港。
根据《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2.5段,如持牌人或注册人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进行业务的人士严重地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证监会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或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5年10月24日 下午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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