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发表有关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的谘询总结

常见问题 9年前 (201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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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协助的谘询总结(注1)。
经考虑所有回应者的意见后,证监会决定提出立法修订(注2),以便证监会能够按请求以特定形式,透过作出查讯及向持牌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取得某些纪录及文件,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建议的监管协助将受现有及新的法律保障所规限。
该等建议亦将提升证监会与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订立互惠监管安排的能力。这些安排包括相关监管资料的双向交流。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建议使证监会可更严格地遵守国际规管标准,及更有效地监管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经营的持牌法团。”
他续称:“国际规管者的全球性监管合作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助规管者更有效地评估业界人士的财务及规管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
修订建议会给予证监会酌情权以决定是否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但不会施加这方面的责任。以此方式取得的资料只可供作非执法用途。
相对于证监会现有收集资料的权力,该等建议仅属轻微的修订,亦不会改变现时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或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的情况。

备注:
证监会在2014年12月19日发表《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在某些情况下向海外规管者提供协助的谘询文件》以谘询公众意见。谘询期已于2015年1月16日结束。
建议修订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0条(关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及186条(关于证监会可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的协助)。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5年10月24日 下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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