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谴责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监管新闻 8年前 (20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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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400万元,原因是元大证券在处理其客户的债券交易时,没有披露实际执行价格,及没有妥善和充分地披露其赚取的财务收益(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元大证券作为其客户的代理人,在为96名客户执行256宗债券交易时,就当中部分交易调高或调低执行价格,从而赚取了约310万元佣金,但却没有向有关客户作出妥善及准确的披露。
元大证券在接获客户的买入指令后,其金融产品部会透过交易对手买入有关产品,并在调高交易价格后将有关产品转交业务部,而业务部则会在进一步调高价格后才将有关产品售予客户。元大证券在执行卖出指令时亦采用相同方法调低交易价格。
虽然部分客户似乎知悉业务部从该等交易中所赚取的佣金款额,但交易指示表格不是每次都有就有关佣金作出妥善的披露,而发送给客户的日结单亦没有提及有关佣金。此外,由于客户没有获告知金融产品部调高/调低价格一事,故客户是在不知情且未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被元大证券收取了额外费用。
证监会认为元大证券没有:
妥善地避免和披露利益冲突,及公平地对待其客户或以维护他们的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
就实际执行价格及其因该等交易而收取的所有费用或收费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资料;及
按照法例规定在发送给客户的日结单内列出实际执行价格及佣金和收费(注2)。

备注:
元大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1)条规定,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证券交易的持牌法团须制备及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有关成交单据必须载有该等规则第5(3)及(4)条规定的资料,包括证券价格、须就有关交易支付的佣金及收费的计算方法或款额。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6年3月1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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