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取得针对首华财经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前主席及行政总裁的取消资格令

常见问题 9年前 (201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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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首华财经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首华财经)三名前董事的取消资格令,他们分别是前主席王文明(男)、前行政总裁李耀新(男)及王的前任人尹应能(男)(注1、2及3)。
除非法庭许可,否则王、李及尹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董事或参与管理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分别为期七年、五年及四年(注4及5)。
证监会指,王、李及尹不诚实地违反了其对首华财经的职责,原因是他们捏造或支持捏造一项不存在及称为共识协议的口头协议(共识协议)。首华财经据称须按照共识协议向誉宝有限公司分派人民币18,692,000元的股息。誉宝有限公司是首华财经在2007年所买入的一家公司的卖方,而王是誉宝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
法庭裁定共识协议实属捏造,而首华财经在2008年12月16日所发出有关首华财经必须根据共识协议分派股息的澄清公告为虚假或具误导性。法庭基于以上裁定发出了上述取消资格令。
另外,法庭在今年初颁令王、李及尹须向首华财经付还合共人民币18,692,000元的款项,即他们根据共识协议为由促使首华财经向誉宝有限公司所分派的金额。首华财经已经收到王付还的这笔款项。

备注:
王在2008年6月12日被委任为首华财经主席,而李在2006年9月28日被委任为首华财经行政总裁。两人均于2015年9月22日辞任。尹在2005年6月1日被委任为首华财经主席,及在2008年6月12日获重新任命为非执行董事,并在2008年12月9日辞任。
首华财经(股份代号:8123)于2002年1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该集团提供金融服务,例如股票经纪、资讯与研究、证券和期货交易、机构融资及财富管理。
证监会于2012年11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法律程序。请参阅证监会2012年11月12日及2015年1月19日的新闻稿。
针对王及李的取消资格令将由2015年10月21日起生效,而针对尹的取消资格令已于2015年9月30日生效。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务曾以涉及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该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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