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就向海外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进行谘询

常见问题 9年前 (201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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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便向海外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展开为期一个月的谘询。
在受多项条件限制及保障的情况下,有关修订建议(注1)将容许证监会透过向持牌公司或其有连系法团作出查讯及取得部分纪录和文件的方式,按请求以局限的形式向海外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注2)。
修订建议将令到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经营的受规管公司得到更有效和全面的监管,并提供更多机遇,让香港的受规管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能进入海外市场。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相对于证监会现有收集资料的权力,有关建议属轻微的修订。该等建议为受规管公司提供更多进入海外市场的机会,并使香港在监管全球经营的受规管公司方面符合国际标准,从而令金融界受惠。”
修订建议给予证监会酌情权以决定是否向海外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但不会施加这方面的责任。海外规管者透过这种方式所取得的资料只可用于非执法目的。
该等建议仅限于就断定海外规管者所执行的法律规定或规管性规定的合规情况,或确定对海外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所构成的风险而提出的协助请求,而上述合规情况和风险是关乎受证监会及该海外规管者所规管的持牌公司(注3)。建议将不会影响本身及其集团公司均不受海外规管者规管的香港持牌公司。
公众可于2015年1月16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s180_186@sfc.hk)、邮寄或传真(2284 4660)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该等修订建议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0条(关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及186条(关于证监会可向海外规管者提供的协助)。
有关协助必须关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
或者,该等请求必须关于香港持牌公司的有连系法团,而该有连系法团是受该海外规管者所规管。”有连系法团”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3节。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5年10月24日 下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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