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谴责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130万元

监管新闻 8年前 (20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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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并处以罚款13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不遵守与确定客户身分有关的监管规定(注1)。
证监会于2014年7月要求国泰君安就其为一名在韩国的中介客户进行的某些交易提供最终客户的资料详情。由于该中介客户未有履行其客户协议下的责任,国泰君安未能根据《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在有关要求提出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注2及3)。
该中介客户在2014年8月1日通知证监会及国泰君安,指根据韩国法律,其在未获客户书面同意下,不能提供所要求的客户身分资料。直至2015年1月,国泰君安才向证监会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尽管如此,国泰君安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继续为该中介客户进行超过8,000宗交易,即使证监会曾提醒该公司有责任拒绝与任何不准备向监管机构提供最终客户资料的人士进行业务交易。
在此情况下,证监会认为国泰君安在进行该等交易时,已不能再基于合理的原因信纳其可应证监会要求提供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最终客户资料,违反了《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注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国泰君安:
在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与证监会合作;及同意对其在遵守确定客户身分方面的监管规定的相关系统及监控措施进行独立检讨。
备注:
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旨在说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4段的客户身分规则,以及证监会在执行该规则时的整体方针。
根据其与国泰君安的客户协议,该中介客户:(a) 同意在有关要求提出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或香港期货交易所(监管机构)提供最终客户资料;及 (b) 确认其及其客户已放弃任何禁止向监管机构提供最终客户资料的法律所赋予的权益。
《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订明,若任何人不准备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供客户身分资料,则持牌人必须拒绝与其进行业务交易(第23段)。《客户身分规则》亦订明,如持牌人曾获通知在涉及交易的一连串中介人中,某些中介人可能不会就该项交易遵守协议,以致该持牌人不能再基于合理的原因信纳其可应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但却继续与该中介人进行交易,证监会将考虑对该持牌人采取纪律处分行动(第27段)。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16年5月31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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