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证监会公开批评中国新维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连人士违反《收购守则》

监管新闻 8年前 (20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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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公开批评中国新维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魏居东(男)、张小良(男)、杨维之(女)、尉立东(男)及徐建华(男)(统称当事人),在一项要约完结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收购中国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俊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份,违反了《收购守则》(注1、2及3)。
要约人在2015年1月2日以现金形式就该公司股份作出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作价每股1.099元。该项要约在2015年1月23日完结。
要约人在2015年7月6及7日进行一连串场内收购,合共收购了2,930,000股该公司股份,作价介乎每股1.19元至1.50元。
当事人表示有关违规行为并非蓄意,但承认他们违反了《收购守则》,及同意现时针对他们而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执行人员的声明及《收购守则》的有关条文可于证监会网站〈收购合并事宜 ─ 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一栏取览。

备注:
要约人由新维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新维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由魏、张、杨及Huinong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由尉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实益拥有,他们各自持有其25%的已发行股份。在关键时间,徐是要约人的唯一董事。
该公司股份现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及建筑项目、物业发展及投资以及专业服务(包括保安及物业管理服务)。
《收购守则》规则31.3规定,除非收购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均不可在要约期完结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购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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